欧盟成员国都必须执行欧洲电池指令2006/66 / EC ,但各欧盟国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立法、颁布行政措施等手段来执行。因此,各欧盟国有不同的电池法,卖家要分别注册。
德国将欧洲电池指令2006/66 / EG转化为国家法律,即电池法(BattG),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蓄电池。 该法规定卖家必须对已售出的电池负责,回收处理废旧电池。
EDS率先推出符合德国电池法的废旧电池回收服务。
出于销售或消费、使用目的,首次将电池、蓄电池、带有内置或封闭式电池的设备投入德国市场上的任何人。
例如5号电池
例如电子手表
例如配有电池的遥控汽车
1、哪些产品需要回收处理?
电池和蓄电池,内置电池的产品,包含电池的产品
2、哪个部门是电池制造商主管部门?
从2021年1月1日起,Stiftung Elektro-Altgeräte Register(EAR基金会)将取代UBA主管部门的角色。Stiftung EAR将作为新BattG-2电池法的联合机构。
3、电池法的标签义务
· 所有电池,无论是否受污染,在首次在市场上销售之前,须使用带叉的带轮垃圾 桶标记。此标记是向最终用户表明废电池不要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 若电池尺寸小于0.5×0.5厘米,则无需标记电池。相反,将至少一厘米长和一厘 米宽的符号和符号固定在包装上。
· 制造商有义务收回和处理经销商退回的废电池和回收公司免费收集的废电池。